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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

    ✽注意事項:

    1. 至本院辦理鑑定須經於本院病情治療至少三至六個月時程且醫師診斷該病情需掛固定病症或不可恢復等結果使可認定,建議不符合條件者,請回原診治醫療院所鑑定,以縮短鑑定等候時間。
    2. 六歲以下之身心障礙鑑定,以根據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不作活動參與環境因素評估,另於六歲之後須進行重新鑑定。【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六條】
    • 相關檔案
      1. 住院病患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2. 門診病患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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