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極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第一次接受鑑定後,兩年後需重新鑑定,如連續兩次皆屬極重度則終身免鑑定)
二、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護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
三、中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經長期精神復健治療,可在庇護性工作場所發展出部分工作能力,亦可在他人部分監護下,維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每一年重新評定一次)
四、輕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且無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每半年重新評定一次)